为什么要股权出质(为什么要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

发布日期: 2024-11-22 05:05:51 浏览次数:3397 更新时间 2024-11-22 04:52:51

 

  1、质权人的义务

为什么要股权出质

  质权人的义务主要有两种:一是不得转让股权,二是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但是,实践中,很多出质人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是否有权处分该股权呢?这是质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受让人市有禁止转让之权利,质权人可与出让人协商将该股权以书面形式(如购买、拍卖、变卖等)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出售的对价必须大于质押价值,当第三人无力支付对价时,对受让的股权进行处置;质权人在质权有效期内无权以任何方式处分出质人股权;出质后的债务利息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实现权利所必要的费用。

  2、质押登记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质权自质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时设立”的规定,表明了我国现阶段以质押登记为股权质权人的主要法律依据。

  3、质权实现

  质权实现时,应由出质股东或出质人向质权人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质权实现的义务。否则,质权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实践中,债权人与出质人恶意串通,利用出质时由出质股东提供的虚假信息、夸大陈述,以实现其债权,甚至恶意串通出质给他人的行为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恶意串通”罪。因此,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不受侵害,除需提前通知相关主体之外,作为公司股东的受让人还需在出质时出具有效同意书,明确同意出质或者协助质押行为达成的书面协议。

  4、质押合同效力

为什么要股权出质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订立书面的股权质押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但是,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仍不能清偿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出质人和质权人来说,应当依法签订质押合同,以保证权利的行使。

  5、违约责任

为什么要股权出质

  质权的实现是在质权实现后进行的,质权人不能以自己的财产优先受偿,这就要求违约方应对质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方而言则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相当于其所享有的质权被优先受偿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对于出质人而言,违约方应承担质押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债权债务双方就出质股权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则出质股权不能进行担保,该质押合同亦因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无效;出质人拒绝提供担保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可直接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质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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